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吴诗榕 施珍珍
20日,福州市民叶先生报料称,其爱人林女士于14日中午在蜀都丰(东大店)点了一份水煮鱼单人餐,食用后出现了上吐下泻的情况。当晚被送往福州市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建议住院治疗,林女士随后住院5天。
顾客:食用水煮鱼后导致住院
门店:同批次餐品无异常
“公司监控可以清楚看到,当天下午她只食用了这份水煮鱼。”叶先生认为,这明显是食物中毒症状,他们希望商家能够赔偿医疗费两千多元以及夫妻两人请假的误工费,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出院记录显示,林女士住院天数为5天
20日上午,记者来到蜀都丰(东大店)门店。门店店长回应称,林女士确实于14日中午在该门店点过一份水煮鱼单人餐。“店里所有鱼都保证当天现杀现做,14日当天的餐品并未接到其他顾客的类似投诉。”相关负责人黄经理进一步解释,由于单人餐分量较小,通常都是3~4份一起烹制。经过核查,当天与林女士餐品同批制作的另外两份餐品的其他消费者均未出现不适症状。

林女士就餐订单
另外,黄经理指出,医院出具的病历显示林女士此次就诊为"复诊"状态,其认为这对责任认定带来一定困扰。黄经理告诉记者,公司已有专人在与顾客沟通跟进,解决方案还在协商中。

林女士此次就诊为"复诊"状态,诊断结果为“胃肠功能紊乱”
另外,叶先生告诉记者,他同步在外卖平台上进行申诉,和客服沟通后,目前在提交相关材料阶段。
“复诊病历”能否免责?律师解析
那么,林女士所持有的相关材料如监控视频、就诊病例等,能否成为维权证据?对此,记者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沈律师认为,公司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同事证言属于证人证言,属于证据。若诊断证明能明确显示症状符合食物中毒特征,且时间上与食用外卖时间紧密相连,同时结合监控录像、同事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在一定程度上可证明食用外卖与食物中毒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复诊病例”,沈律师表示,这不代表此次疾病与食用外卖无关,商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可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说明此次就医是因食用外卖导致的新发病症,而非既往病症复发,若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沈律师指出,消费者与外卖商家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接单合同即成立,商家承担着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菜品的义务。如果商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安全菜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既构成买卖合同的违约,又构成了侵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商家不仅需要退还餐费、赔偿医疗损失费、误工费(仅限于受有损害的消费者)等费用,还要承担至少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费用,“建议消费者可先与商家及平台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协举报,向市监局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外卖平台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沈律师表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卖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如果平台对此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陈悦瑶
审核:宋晖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