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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以旧换新”,青岛实施方案发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7 08:07:00    

4月16日,

青岛发布12条房地产新政,

其中提到,

提高住房“以旧换新”置换成效。

青岛六部门近日印发

《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

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

详情↓↓↓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4月15日

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鲁建发〔2025〕3号)、我市《青岛市大力提振消费实施方案》(青政字〔2025〕10号)等政策要求,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实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我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全市拟通过收购个人二手住房1200套以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支持改善性需求,鼓励群众“卖旧房,买新房”,实现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

二、实施主体

建立“2+10”的收购实施主体模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确定2家市级实施主体,由各区(市)政府分别确定1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实施主体,鼓励社会化企业广泛参与,实现“实施主体全城通收、换房群众全城通购”。

三、实施范围

实施主体收购的房屋应为成套二手住房,房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之日起不超过20年;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限制房屋交易的情形,可自由上市交易;周边交通便利,医疗、教育、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大于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或总价格高于二手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四、资金来源

收购资金可办理银行贷款,首付款由实施主体自筹,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助和每年2%的收购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财政和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一次性收购补助由市财政负担,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负担。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市)住房建设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以旧换新”房屋明细及补助金额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反馈至市财政局及各区(市)政府;

(三)一次性收购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统一安排预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拨付实施主体;

(四)收购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安排预算,自2026年起分年度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拨付实施主体。

五、实施程序

(一)新房认购

换房人应按实施范围确定的新房面积或价格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经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以旧换新”方式购房协商一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换房人出具《以旧换新销售承诺书》,明确遵照“以旧换新”工作方案,配合换房人办理相关换房事宜。

(二)房源申报

换房人将个人二手住房信息、新购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以旧换新销售承诺书》上传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https://sjw.qingdao.gov.cn)的“住房以旧换新”模块。

(三)收购洽谈

实施主体对二手住房进行实地查看,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3家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选取排序中间的评估值作为房屋交易价格与换房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四)新房购置

《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实施主体应与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换房人二手住房收款账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款支付、商品房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经协商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换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手续。

(五)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实施主体与换房人持网签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共同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实施主体、换房人及贷款银行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和存量房抵押权登记。

(六)资金支付

实施主体和贷款银行应分别将二手住房首付款和发放的贷款存入换房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实施主体、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监管,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

(七)新建房屋登记

换房人、开发企业持相关材料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换房人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交易款项的,同时和抵押权人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及转移登记。

(八)特殊情形

1.如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主体不得与换房人办理二手住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2.如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已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资金按原路径返还至共管账户。二手住房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实施主体与换房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二手住房转移登记,共管账户内资金也应按原路径返还,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房源管理

(一)收购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实施主体应规范运营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青岛市租赁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可靠、便捷的信息公共服务,也可委托市场化租赁机构、物业机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或建立实施主体之间跨区运营管理合作模式。

(二)收购房源用作市场化长租房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化权益。

(三)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长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需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认定书,自注销之日起取消贴息补助。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选定区级实施主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区(市)负责、主体落实”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合力推进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做好收购房源筹集、管理等工作,指导实施主体及新建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落实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一次性收购补助所需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对实施主体优化经营业绩考核机制;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将支持“以旧换新”贷款开展情况纳入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考核体系,建立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机制;

6.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负责建立银企高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优选部分商业银行开设对实施主体的“以旧换新”贷款业务,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7.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财政补贴落地、政策宣传和舆情处置、收购二手住房任务落实等工作;

8.实施主体严防道德风险,合理规范收购工作的操作流程,做好收购、管理和运营等具体实施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青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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